混合废料:1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无夹杂物;2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夹杂物〈3%;3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夹杂物3—10%;4级:铜及铜合金的混合废料,夹杂物〉10%;
散热器 含氧铜、无氧铜、脱氧铜、低合金化铜、加工黄铜 GB466GB5231GB5232。 1级:同一牌号,无夹杂、水垢及锈蚀、油污;2级:混合废料,无夹杂、水垢及锈蚀、油污;3级:同一牌号,有夹杂或锈蚀、水垢、油污等;4级:混合废料,有夹杂或锈蚀、水垢、油污等;废发动机水箱、空调散热器等 散热器中的水垢、油污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散热器中不能有残留的液体、气体、可燃及有毒物质
特殊废铜料主要是报废的军用物资和武器、弹壳等。 1级:同一牌号或同一种类,无夹杂;2级:铜及铜合金混合废料,无夹杂;;炮弹壳、子弹壳、子弹夹等。如果废料中含有夹杂物,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类别 组别原金属名称 参照标准 级 别 典型举例 说明
铜及其合金屑末纯铜及其合金屑末 电解阴极铜、铜线锭、加工纯铜、加工黄铜、加工青铜、加工白铜、铸造黄铜、铸造青铜,GB466GB5231GB5232GB5233GB5234GB8737GB8739。 1级:同一牌号,无夹杂,无水无油;2级:同一牌号,无夹杂,含水或油;3级:同一牌号,无水无油,夹杂物〈5%;4级:同一牌号,含水或油,夹杂〈5%; 含油、水及夹杂物的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混合铜屑末 1级:牌号混合,无油、无水、无夹杂物;2级:牌号混合,含油或水,无夹杂物;3级:牌号混合,无油无水,夹杂物〈5%;4级:牌号混合,含油或水,夹杂物〈5%;含油、水及夹杂物的扣杂由供需双方议定。
含铜灰渣类含铜废催化剂 应符合相关国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门标准, 1级:单一种类的废催化剂,不含其它废弃物;2级:单一牌号的废催化剂,夹杂物〈3%;3级:单一牌号的废催化剂,夹杂物>3%。各种载体的含铜废催化剂; 废催化剂中的含铜量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定,进口的废催化剂中不能含有毒及放射性物质。
类别 组别原金属名称 参照标准 级 别 典型举例 说明
含铜灰渣类含铜灰,1级:铜及其合金含量〉60%;2级:铜及其合金含量〉40%;3级:铜及其合金含量〉20%;4级:铜及其合金含量〉10%;5级:铜及其合金含量〈10%;含铜的灰渣、烟尘等 灰渣中铜含量由供需双方议定,进口的铜灰中不能含有毒和放射性物质
含铜渣,1级:铜及其合金含量〉60%;2级:铜及其合金含量〉40%;3级:铜及其合金含量〉20%;4级:铜及其合金含量〉10%;5级:铜极其合金含量〈10%;含铜的炉底结块、熔渣 灰渣中的铜含量由供需双方议定,进口的铜渣中不能含有毒和放射性物质。
含铜泥 主要指电腐蚀等电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铜泥铜泥中的含铜量通过分析或由买卖双方议定,不能含有毒、放射性物质
技术要求
4.1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组和级别进行回收和供应,不同的类、组和级不应相混。未列入表中各组的废料以及今后产生的新型废料,可根据其化学成分和物理形态归入相近的组中。
4.2 废料、废件中不允许混有密封容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电子垃圾和带有放射性物质。
4.3本国产生的废旧武器和零部件应由供方进行彻底破坏处理,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废料,应由供方做安全处理后由有关部门指定的专门处理厂处理。
4.4 废料、废件表面的杂物应予以剔除。
4.5 块状废料单件的最大外型尺寸不作具体规定,在不防碍运输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6 混入铜及铜合金废料和废件中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7 需方另有技术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8本标准引用的参照标准只起参考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参照标准包括历史上曾经颁发的标准和修订后正在执行的标准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标准。
实验方法
5.1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一般用感官确定类、组和级别。
5.2本标准对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的牌号未做规定,由供需双方签约时说明,如与签约的牌号有异时,其化学成份仲裁分析方法参照相关国家的有关分析规定进行。
5.3混合料的化学成份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4 废料、废件的清洁程度、外型尺寸及单快重量,可用肉眼查看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可抽样测定。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共同认可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应单独存放,不准动用,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组(废料名称或牌号)和级别组成。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发运时,必须附有标志,写明废料的名称、类、组(废料名称和牌号)、级别和供需双方名称。
7.2 碎料和灰渣应有包装,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7.3 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
7.4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在运输、装卸、堆放等过程中,严禁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并严禁混入爆炸物、易燃物、腐蚀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有特殊要求时,应有防雨、防雪、防火设施。
7.5废旧武器零部件经过彻底破坏并经安全检查后,由报废武器的部门押送,单独发运。
7.6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写明:
a. 供需单位名称;
b. 废料名称;
c. 类、组(金属名称牌号)级别;
d. 每批重量;
e. 检验结果;
f. 发货日期;
g. 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h. 本标准编号。 |